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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作者:admin发布于:2016-03-17 10:00:32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各市信用办:

  我省自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苏建建管〔2013〕662 号)以来,各地开展了对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日常监管和评标过程中,在企业自律、创新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各地在评价方式和计分规则上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在评价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江苏建筑市场综合改革的要求,现对我省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及资质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等专业企业如确需进行信用评价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试点,其信用评价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实施。
  二、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综合信用分。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参加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分,在参加另一项资质评标时,其业绩分、奖励分乘上相应系数后计入企业的综合信用分。两项资质同级别的取0.95,相差一个级别的取0.9,相差两个级别的取0.85。
  三、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设区市行政区域为评价基本单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的建筑业企业评价工作,并及时将本地区企业的评价结果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公布全省企业信用平均分,取消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作为评标内容的规定。
  五、考评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一律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
  六、应用信用分参与招标的项目,信用分所占比例分2~6%五个档次,按工程规模大小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比例不少于三个(原则上小型工程取 2~4%、中型工程取 3~5%、大型工程取4~6%),以随机抽取的比例乘以企业实际综合信用分值计入投标总分。
  七、首次进入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应取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两年在省辖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八、各地应当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见附件)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聘请行风监督员对各市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主管部门和个人,省厅将对其问责或通报批评;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黒名单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九、本通知与《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规定的计分原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6 年 8月31日前各地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计分原则所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招投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应用。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

  一、基本信用计分
  基本信用分,按基本证照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分别计分,最高85分。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筑业企业得基本分55分。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承诺。如不符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不作要求。 
  2、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0分。本地区首次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的一律按30分计入;如已开展了信用综合评价,则按企业参加前次综合大检查项目的平均得分乘以30%计入,如企业项目均未及参加综合大检查,则按本地区前次综合大检查平均得分乘以30%计入。
  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的30%、企业覆盖面不少于企业数量的20%,对同一企业一般不超过2项。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全年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做到对项目的全覆盖。
  二、业绩和奖励计分
  业绩和奖励分,按企业承建的工程数量和获得的奖励情况分别计分(企业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计算业绩和奖励分),最高15分。
  1、业绩计分,按企业在全省辖区内承建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项目数量及规模分别计分。最高10分。
  (1)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
  (2)工程项目规模。对建筑工程,累计2000万元得0.5分(不足2000万按2000万元计算、超过2000万元不足4000万元按4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对市政公用工程,累计500万元得0.5分(不足500万按500万元计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计算,有效期24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2、奖励计分,最高5分。
  (1)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8分;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4分。有效期均为24个月。
  (2)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得1.0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24个月。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表彰的,每项得0.5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24个月。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得0.3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12个月。
  (5)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4分,有效期24个月。
  (6)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2分,有效期12个月。
  (7)获江苏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联合表彰的“全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得0.6分,有效期12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获奖按企业确定的资质分别计算,不累加。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三、扣减计分
  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1、重大事项扣分
  (1)受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2)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每一起扣3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3)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的,每一起扣3分,以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为依据。
  (4)发生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12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6分;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4分;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2分。以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5)企业被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分别扣1.0分、0.8分、0.6分。
  (6)被社会信用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扣5分,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为依据。
以上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24个月。
  2、一般事项扣分
  在日常检查和综合大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有违规行为的(附后),按统一标准进行扣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2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4分。
 
 
 附件:对建筑业企业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中需扣分的行为
 
   一、企业管理方面
  1、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或提供虚假业绩、授权证明材料的。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工程肢解后,全部或分别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3、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施工以及分包企业或个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4、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但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5、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信息变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等)的。
  二、现场管理方面
  1、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见证)手续的。
  2、施工现场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文的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人员未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劳务企业(如使用)、劳务负责人(如使用)、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或未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相关投诉电话的。
  4、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5、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6、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
  7、施工现场对农民工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或实名制管理不完善的。
  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2、未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或对分包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的。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与实物不同步的。
  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或材料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5、未按施工图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6、对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7、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未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
  8、项目经理未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验收的。
  9、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1、未制订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并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
  2、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3、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安全资料不齐全或未如实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认证的。
  5、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对监理企业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6、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仍然使用的。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相关标准,宿舍内用电线路乱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宿舍、办公用房等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8、施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
  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10、施工现场不符合标准化要求,未设置围档、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硬化、无扬尘控制等措施或场容场貌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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